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2號聲請人 蔡本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