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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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2號聲請人 卓訓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2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光彧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8ND1346681張1,000股2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8ND1346701張1,000股3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8ND1346811張1,000股4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8ND1346931張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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