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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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 吳佳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吳蔡清蓮 之繼承人,不慎遺失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蔡清蓮之繼承人,所遺失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49號卷宗、110年12月10日公告裁定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備註1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9076-0350股1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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