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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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刀昱晶選任辯護人林子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3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刀昱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法官告知簡易判決處刑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王兆琳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育燕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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