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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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劉詩柔 被告 劉秀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劉秀桂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劉詩柔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關於被告劉秀桂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111年5月31日為無罪諭知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此部分之訴。其此部分之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佑聖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126 號判決(111.05.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 附民上 字第 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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