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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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46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蘇石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林生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369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之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原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6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既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自得暫免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其就訴訟費用部分,再聲請訴訟救助,自無由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瑜娟
法官周群翔
法官吳青蓉
法官胡宏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黃鉉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