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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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34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方嘉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卜世珍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王本源

法官王怡雯

法官陶亞琴

法官張競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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