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63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方嘉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卜世珍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法官王本源法官王怡雯法官陶亞琴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胡明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