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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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69號

聲請人 陳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175號),聲請宣告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陳美慧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75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後,復具狀聲請宣告緩刑,自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莊松泉

法官李麗珠

               法官陳如玲

法官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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