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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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69號
聲請人 陳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175號),聲請宣告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陳美慧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75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後,復具狀聲請宣告緩刑,自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莊松泉
法官李麗珠
法官陳如玲
法官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