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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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64號
聲明人WORAKITPHANICHWILAWAN(泰國籍,中文譯名: 薇拉萬 )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35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WORAKITPHANICHWILAWAN(中文譯名:薇拉萬)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39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356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林立華
法 官王敏慧
法 官莊松泉
法 官李麗珠
法 官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