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

抗告人 謝明憲

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協商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第151條第8項準用同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甚明。依其立法理由可知,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應由債務人按其條件履行,需於其後發生情事變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己,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且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協商,濫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蓋以債務清償方案係經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所為之債務清理契約,債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定所拘束。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未審酌抗告人成立前置協商時,尚須清償有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2,000元,已非妥適。又協商成立後,因抗告人之父親腦中風,需負擔醫療及照護費用,且抗告人目前從事臨時工,每月收入約27,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8,618元、扶養費2,879元後,僅餘5,521元,而依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民國98年第1期民視業務研究會第26、27號法律問題研審意見,可知債務人僅需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及第151條第8項準用第75條第2項規定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即可,則抗告人已連續3個月低於前置協商金額6,758元,應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又本件調解程序時,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每月還款金額14,588元,抗告人每月結餘5,521元,顯無力負擔。而以抗告人現負債總額1,628,290元,抗告人約需24年始可清償完畢,已超出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履行期限,且利息仍持續增加,堪認抗告人之經濟狀況已合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而有更生之必要,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請准抗告人開始更生程序。

三、經查,抗告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1,628,290元,未逾12,000,000元,抗告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成立前置協商,同意自107年9月起,分156期、年利率6%,按月清償6,758元,於109年12月毀諾,復於113年9月間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銀行間債務清理之調解,渣打銀行提供分144期、年利率2%、月付金3,636元之還款方案,惟調解並未成立等情,業據抗告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調字卷第25-33頁,原審卷第61-82頁),復有渣打銀行114年1月23日民事陳報狀在卷為憑(原審卷第13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23號卷宗核閱無誤。從而,抗告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於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協商程序,107年9月曾與渣打銀行前置協商成立,惟於109年12月毀諾之事實,應堪認定。

四、抗告人主張其履行107年間與債權銀行成立之協商有困難而提起本件聲請,依前揭說明,本院首應審酌抗告人有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如有,次應綜合抗告人之全部收支、財產狀況、債務總額等一切情狀,以評估是否不能維持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狀。茲調查及判斷如下:

 ㈠抗告人自陳目前從事臨時工,每月收入約27,000元,抗告人父親約於108年間腦中風,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抗告人須負擔父親龐大醫療費用及照護費用,嗣因無力負擔而於109年12月毀諾等語,惟查抗告人前置協商成立時即107年9月1日投保鈺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祥公司)勞工保險(下稱勞保)之投保薪資為27,600元,迄至109年12月毀諾時投保薪資已提高為36,300元等情,有抗告人提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附卷可稽(調字卷第37頁),而抗告人經通知未補正協商當時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供本院審酌,故以抗告人每月勞保投保薪資36,300元作為毀諾當時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㈡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109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1.2倍計算之,即為14,866元,故抗告人自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逾14,866元,自無可採。又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11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之父 謝文祥 為50年生,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育有3名子女,113年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抗告人毀諾時,每月領有2,337元國保年金及1,880元勞保年金等情,有抗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身心障礙證明(原審卷第89-93頁)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於證物袋可佐,應認謝文祥雖未屆退休年齡,但為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有受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亦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為限。故依前述每人每月14,866元之生活費標準,由抗告人支出謝文祥之生活費,抗告人每月扶養謝文祥之費用,以3,550元為其上限【計算式:(14,866-2,337-1,880)3=3,55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抗告人自陳每月支出謝文祥扶養費逾3,550元部分,並無可採。是認抗告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8,416元【計算式:14,866+3,550=18,416】。至抗告人主張其負擔父親龐大醫療費用及照護費用云云,未見抗告人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採認。

 ㈢是抗告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每月收入36,3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416元,尚餘17,884元(計算式:36,300-18,416=17,884),顯足以支付抗告人於107年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所成立之每月清償6,758元之前置協商方案,而抗告人主張之有擔保債務還款方案2,000元,雖不在消費者債務清理審認範圍內,抗告人亦有餘額足以清償,是認抗告人毀諾時,履行前置協商方案並無困難。至抗告人主張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及第151條第8項準用第75條第2項規定之事由,僅需更生聲請時存在云云,經查抗告人目前收入約27,000元,惟其於109年12月毀諾時,勞保與職業保險(下稱職保)之投保薪資均為36,300元,迄至113年3月31日自鈺祥公司退保,期間勞保薪資於110年11月1日、112年3月1日、112年9月1日、113年3月1日分別調整為45,800元、43,900元、42,000元、43,900元,但職保投保薪資分別於110年11月1日、111年5月1日、111年9月1日、112年3月1日、112年9月1日、112年3月1日、112年9月1日、113年3月1日調整為45,800元、57,800元、48,200元、43,900元、42,000元、43,900元,可見抗告人毀諾後收入持續增加,而抗告人未依前置協商之內容履行在前,亦未舉證說明毀諾時有何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之情事,即以3年多後發生之收入減少為由主張不可歸責致毀諾,足認抗告人之情形顯非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及第151條第8項準用第75條第2項規定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是抗告人於不可歸責事由尚未發生時,任意拒絕履行前置協商方案,應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情事,抗告人上開主張,與法不合,並無可採。抗告人既無不可歸責事由,本院無須再就抗告人聲請更生時之收支狀況及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認定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之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依抗告人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觀之,其並未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及第151條第8項準用第75條第2項所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之情事存在,且該欠缺又屬無從補正。則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請,並無不當,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