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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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後毛重共計壹點捌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晶體3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院00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