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劉政隘 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948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月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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