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伍公克、零點壹柒參公克,及沾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及臺灣高雄第二監獄所扣押之物2包均係甲基安非他命,業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無誤(驗前淨重0.502公克、0.175公克,驗後淨重0.5公克、0.173公克),有該院96年2月13日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而沾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與該等甲基安非他命客觀上顯難以分離,均應認係查獲之毒品,且係違禁物無訛;且被告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96年度毒偵字第1019號、第8418號)1份在卷足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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