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
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
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參照)。
二、查被告係因故意傷害原告之身體,涉犯傷害罪而被訴,是以
原告得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請求賠償之範圍,限於身
體受傷所生之損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機車後方車燈
損壞部分,核非屬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依前開說
明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其該部分起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