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郭佳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九十八萬五千元,應繳裁判費一萬零
   七百九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九千七百九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
   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
   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
   開庭時提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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