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創造科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江山
  送達代收人  林添進
右列原告與被告甲○○○○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查,本件訴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仟壹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