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創造科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江山
送達代收人 林添進
右列原告與被告甲○○○○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查,本件訴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仟壹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