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小字第八四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
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止者,按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