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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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1
年度偵字第10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為法律
行為簽立授權契約之規定,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公司法第
19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罰音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