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128號
原   告  許惠玲
被   告  王隆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高世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