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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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41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玉玲
被 告 李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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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41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玉玲
被 告 李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