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94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何新台
被 告 柳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四十六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