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800號
參 加 人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有限責任台北市
○○道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
輔助被告,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