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О三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李廣澤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李廣澤」,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法官楊炳楨
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楊翠明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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