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六二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周方森 上訴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銘堂 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及同院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三五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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