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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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原告苗栗縣造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裕福 被告 洪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60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5萬2,3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11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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