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95號原告甲女(代號0000-000000)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被告 戴官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