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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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1號再審原告 紀美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何昌明 間再審之訴(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1,27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7,528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前揭應徵再審裁判費應暫免徵收1/2。準此,本件再審原告應預納再審裁判費33,764元(計算式:67,5281/2=33,76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