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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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黃繼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驛魔法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