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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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 陳星同 被告茂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瑋倫 原住新北市○○區○○路○○號7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