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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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69號原告 林政緯 被告 姜世鴻
陳品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姜世鴻、陳品瑀被訴之108年度金訴字第180號刑事案件,針對起訴書附表一部分(本件原告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陳淑勤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