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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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9號原告 陳良誌 即新又昌企業社被告柏瑞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