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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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儀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肆萬 伍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 伍仟肆佰 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