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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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超強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暐洲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羽庭 及 林柏妤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