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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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 陳來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7,17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惟其中原告請求未付工資119,176元部分,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13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13
771×1/2=13133,元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秉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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