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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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宗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宗輝(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晏妤、 劉庚瑾李美津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萬4,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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