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7號原告 蔡富邦 原告與被告 陳貞齊 、 蔡棋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8,70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