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 林子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源 、 李宗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700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