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4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吳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2日上午10時35分在
本院(花蓮市○○路○○號)以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妍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4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吳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2日上午10時35分在
本院(花蓮市○○路○○號)以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