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伯輝 發支付命
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惟被告邱伯輝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