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金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477,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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