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莊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光歐鄉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4,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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