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59號
原 告 李彩鳳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
被 告 徐茂卿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碩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59號
原 告 李彩鳳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
被 告 徐茂卿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