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59號
原   告  李彩鳳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
被   告  徐茂卿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