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花小字第3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琬淳
被 告 鍾金增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花小字第3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7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黃莨雅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739元,及其中87,713元,自
民國(下同)97年4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