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顏吉麥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鋼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鋼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6萬1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2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萬5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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