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陳啟文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
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