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三О五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黃俊雄
徐秋雄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九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