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稅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 黃萬簣 訴訟代理人 許永邦 複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十四號違反証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魏式璧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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