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75號聲請人 吳欣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慶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則駁回本件聲請:
一、應具狀說明:聲請狀之「申請清算人登記」是否即係依公司法第322條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如否,則向本院「申請清算人登記」之真意及依據為何?
二、聲請人如係依公司法第322條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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