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 張俊平 兼法定代理人
游素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林則奘 律師被告 陳顧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五大點第二十至二十一行中關於「兩造應負之注意義務情節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張俊平及被告陳顧引於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各應負負70%、30%之過失」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應負之注意義務情節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張俊平及被告陳顧引於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各應負30%、70%之過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