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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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夥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上訴人 廖政宗 被上訴人 許永壽
許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履行合夥協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伍萬零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伍萬肆仟 參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珊慧